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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賴泓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