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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30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柯俊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肆元、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柒元、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捌元、新臺幣柒佰貳拾元、新臺幣捌佰元、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元、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柒元、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