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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38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陳建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週年
利率
0
3,358元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3,356元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2,520元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2,100元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1,680元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840元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504元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