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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家平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翁鏞筌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岡簡字第16號),經聲請人提起反訴,聲請人因無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歷審查詢問表及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上開訴訟核無顯無理由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