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楷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麗妮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岡簡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