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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62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宥任  
            余秉珩  
被      告  林暐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九日上午十一時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9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原告另提出其內部員工於111年8月26日即已通知被告有關保險理賠之相關資料,致有重新釐清被告於111年9月29日與訴外人黃立宏成立調解時,是否知悉保險理賠及債權讓與等情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7月9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又本院114年7月9日之言詞辯論期日,為釐清事實,將傳喚證人曾炳傑到院,請兩造一併作好準備,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