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曾怡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芸妮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