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麗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