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志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9,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9,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