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9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永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0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4,071元+其中4,409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09元=14,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