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9號
原 告 五星麗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基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學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詳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所憑之規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