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殷俊良即殷茂吉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1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2,308元+自民國99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1,0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內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