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耀霖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