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10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葛文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許崇仁
葉特琾
吳宇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