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56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 告 黃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2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