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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14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謝守賢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儀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1日送達於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惟反訴原告迄今仍未見補繳反訴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應認其反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