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366號
原 告 泓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文
被 告 黃信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5日宣判,惟因該日適逢國定假日,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