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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4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王璽睿  
被      告  董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6日9時30分宣判,茲因原告於同年10月31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