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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建霖  
被      告  董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7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