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43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建志
孫美英
郭秀玲
郭秀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