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秋桐、林秋全、林添榮、林秀春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12日114年度岡簡字第4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