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潘品宗
法定代理人 朱浲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08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71,040元+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12,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