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黃子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回復原告使用之遊戲帳號(帳號名稱:jainjain007),如無法恢復,則應賠償原告之損失,但前經本院函請原告敘明上開遊戲帳號之價值若干並提出相關佐證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爰暫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3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