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