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宛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67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42,038元+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3.928%計算之利息493元+自114年3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0.3928%計算之違約金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