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欣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19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29,130元+其中113,028元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7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