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春暉
訴訟代理人 方偉
原告因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博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