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66號
原 告 日盛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中平
訴訟代理人 戴淑玲
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宣不動產有限公司、滙旺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