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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司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炎坤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