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司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3,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