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15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吳峰任
邱漢欽
被 告 林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