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重至、陳重林、陳美麗、陳美月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8日115年度岡簡字第1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