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簡字第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高義欽
被 告 薛振智
薛聰發
楊薛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9時30分宣判,茲因原告於同年5月18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