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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簡字第55號
原      告  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言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參元,如未依期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與被告陳政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50元。惟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7日具狀將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賠償之250,000元,追加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共4,48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核定為4,485,000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3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裁判費之3,450元後,應補繳50,583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