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楊鎮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開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陳靖弘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兩造間仲介契約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