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郁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為鄧政信,具狀人用印為郭志宏,請另具狀更正之(須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