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鴻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生
被 告 王玥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則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車輛交易價值為準,又此部分依原告提出之汽機車讓渡合約書觀之,系爭車輛交易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23,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223,000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