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55號
原 告 郭清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魏慶堂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依據何法律規定、何契約約定請求),及本件得同時對安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魏慶堂請求之法律理由為何(需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