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71號
原 告 佑盈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珮鳳
被 告 郭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債權不存在,但該等不存在之債權具體所指為何,尚有不明,且原告經本院函命補正後,迄今亦未補正。爰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方法,包含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而該裁定乃被告執有原告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本票,遂依此核定本件原告欲訴請確認不存在之債權數額,即訴訟標的價額乃前述本票債權數額共400萬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