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84號
原 告 鍾汶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冠輝、世茂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謝幸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含所附證據資料)3份,以利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