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94號
原 告 蔡瓊素
訴訟代理人 潘心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宏、仲華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起訴狀(含所附證據資料)繕本2份,以利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