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蘇郁哲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許佳銘
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文
被 告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佳銘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蘇郁哲對其及其僱用人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林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