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炤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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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被 告 陳煒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煒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炤衛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