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鴻仁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6、4318、4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鴻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準備程序業已終結,並分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112年6月28日、同年12月13日進行審理程序,茲因被告及其辯護人於113年11月20日另以書狀陳明爭執證據能力之事項,本院為釐清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並確認雙方有無其他證據或證人聲請調查,認本案尚有應行準備之處,而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並指定於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