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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秋英



選任辯護人  胡孟郁律師
            賴淳良律師
被      告  鄭崴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我旅文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大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8號、第7330號、第7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