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譽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77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譽玲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O二年度易字第七七號刑事案件中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壹份(經隱匿張譽玲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但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譽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現為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之用,請求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本院上開卷宗內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影本,並聲請閱覽上開卷宗全卷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3項、第4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影本存卷可查,是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之被告,合先敘明。又被告本件聲請之目的係為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之用,業經被告已111年10月17日聲明狀記載明確,至被告本件所聲請之卷宗資料,聲請人已於本院112年6月6日調查程序,明確指明本件請求付與本院上開卷宗內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有本院訊問筆錄可佐。經核聲請人係為再審之訴訟目的而聲請付與上開案件卷證影本,且所聲請之卷證與其訴訟權、防禦權之行使亦有關聯性,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是其所聲請之卷證資料除涉及第三人隱私部分(詳如應予遮隱欄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予以遮隱外,其餘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准予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該案卷證影本,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不得就該卷證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五、至聲請人聲請檢閱全案卷宗部分,因聲請人已得依法預納費用後領取卷證影本,且經本院於112年6月6日當庭請通譯提示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予聲請人確認,聲請人所取得之卷證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應足充分防禦之需要,無直接檢閱卷宗之實益,是聲請人逕請求檢閱卷證,難認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是此部聲請,屬無正當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予以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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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11日檢紀正字第1010001056號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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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02年2月1日花郵字第1020000108號函 | |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4447號起訴書 | 本院卷一第2至3頁 (重複於偵卷二第134至13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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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102年3月26日花院美刑己102易77字第106515號、106516號函 | | |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2年4月3日花環空字第1020005815號、101年6月15日花環空字第1010012870號函 | | |
| 瑞利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26日瑞字第102042601號函 | | 申請人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本院卷一第75至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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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102年5月13日花院美刑己102易77字第109727號函 | | |
| 瑞利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3日瑞字第102052301號函 | |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2年6月13日花檢金強102蒞688字第10240號函檢附調查卷宗之職務報告及自行車照片等 | | 申請人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本院卷一第107、1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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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9月12日提出之刑事聲請及聲明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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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2年9月25日花檢金強102蒞688字第16885號函 | |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2年10月4日花檢金強102蒞688字第17644號函 | |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02年9月30日北區國稅花蓮營字第1021268797號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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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0月9日環署空字第1020083624號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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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02年10月28日花郵字第1020000969號函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2年10月30日桃營字第1021801277號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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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標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