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〇花
林〇良
被 告 詹玉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2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徐〇花、林〇良就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2號被告詹玉嬌涉犯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