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智麒
選任辯護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韓智麒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辯論終結,定於115年1月2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胤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