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孟濂因詐欺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於11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本院定於115年9月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