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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訴訟代理人  王嘉謙
被      告  張偉存


            林于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95號、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偉存、林于翔因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95號、第168號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胤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